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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川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杨川,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门**房,无业。2011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7时52分许,被告人杨川在本市新城区幸福南路,在华清学府城斜对面工地通道,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之际,将其背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单行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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