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杨川,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川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期**号西侧巷子处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3788.93元人民币),于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号北侧空地处的搏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040.1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川盗窃得手后,分别以人民币1220元价格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卖到了位于惠城区**园**区**号一无名废品店,以1300元价格将搏技牌电动三轮车卖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园**区一废品店。破案后,被盗窃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均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珊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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