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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帅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60号

被告人杨帅,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10月24日、2009年6月2日、2010年12月27日、2016年6月21日被处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帅窜至本市**镇**社区**路105号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悍马牌电动车(约价值2300元)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2019年11月22日在**镇**社区**公园门口将杨帅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423

附:

1.被告人杨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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