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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帆,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号,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号**室。曾因聚众斗殴于2015年3月20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帆在明知犯罪人要其实施的是利用其身份信息绑定的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用于他人犯罪活动所得资金的转移,被告人杨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犯罪人所用。2020年8月被害人杨某某因玩网游共计被骗走人民币221463.99元,其中转入到被告人杨帆微信账户共38055元。

被告人杨帆于2020年8月26日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存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黑龙江省穆棱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帆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杨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

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帆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帆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帆现羁押在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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