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帆,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住建水县**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兴强,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弥勒市**镇**街**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何重,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6197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廷顺,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3********,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村委**村**路**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建华,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5********,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街**号,现住蒙自市**镇**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21977********,壮族,云南省河口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口县**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河口县**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十里**村委**十里**村**组。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1998年11月24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街**号**组,现住弥勒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汉族,云南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5********,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组**村**号,住蒙自市十里**村委**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59********,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巷**号七社,现住蒙自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巷**号七社,现住蒙自市**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67********,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金平县**镇**村委**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光超,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64********,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街**号,现住蒙自市**路**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帆、王兴强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15年间,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与代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合伙在其位于蒙自市**路自建房家中**楼阳台简易房内以“摇宝”“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3%或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龙某甲(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吴某某(另案处理)和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打水”,龙某甲、梁某(另案处理)、辛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帮段某某放高利贷,且龙某甲安排龙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
2、2010年至2012年间,段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和蔡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蒙自市**路蔡某某家开设赌场,三人各占股1/3,其中段某某占空股。赌场内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从最初的60余台逐步增加到100余台。在赌场经营期间,段某某负责打点关系,确保赌场安全及被公安查获后通过关系降低处罚,蔡国锦负责调试牌机程序,江某某负责对账,龙某甲负责安排白某某、黄某等人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沈某某管理牌机室,主要负责管账、管理员工等事宜,江某某、李某甲负责守门,兰某、黄某某、文某某等人负责给赌客上分。2011年1月2日,该牌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7050元、牌机电脑板16块,江某某被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1年3月10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再次查获该牌机室,扣押牌机电脑板13块。
3、2010年至2013年间,段某某、唐光超和蔡某某合伙在蒙自市**路**号**酒店*楼开设赌场,三人各占股1/3。赌场内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从最开始的30余台增加至70余台。期间,为了增加赌场收益,三人又在**酒店2楼增开一间牌机室并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60余台,两层楼的牌机共计130余台。在赌场经营期间,段某某负责打点关系,确保赌场安全及被公安查获后通过关系降低处罚,蔡国锦负责调试牌机程序,龙某甲负责安排白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杨某甲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被告人保某某管理牌机室,主要负责管理员工、对账、发放工资等事宜,龙某某的妻子吴某某负责抄分、对账,张某某、陈某丙、谈某某等人负责给赌客上分,高某某、蔡某乙负责守门。2011年1月23日,该牌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并扣押牌机电脑板18块。2012年5月31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酒店8楼牌机室,扣押61台牌机,抓获保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5名工作人员及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8名赌客,对自称牌机室老板的保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余11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4、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段某某、段某乙(另案处理)、江某某和蔡某某合伙在蒙自市**路段龙某乙中开设赌场,四人各占股1/4。赌场内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从最初的50余台增加至100余台。龙云红负责安排白祥华、白家健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段某某管理牌机室,主要负责管账、管理员工等事宜,张劲松负责维修牌机,戴某某、李某丁、张某丙、张某丁负责给赌客上分。2012年12月8日23时许,该牌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抓获段某某等六名赌场工作人员。
5、2011年至2013年间,段某某、蔡某某合和被告人段某乙和伙在蒙自市**简易房内开设赌场,三人各占股1/3,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从最初的40余台增加至90余台。龙某某负责安排白某乙华、白某丙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陈某甲管理牌机室,主要负责管账、管理员工等事宜,钟某某、张某戊、杨某某、王某某、蔡某丙、魏某某、官某某负责抄分、上分、维修牌机等。2011年8月21日,该牌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抓获陈某甲(另案处理)并扣押赌资人民币6200元。
2012年11月初,李某丁(另案处理)也在蒙自市洪都豪情简易房内开设牌机室,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共90余台,并雇佣张某(蒙自)负责经营管理该牌机室。2012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将该牌机室及段某某等人在**开设的人工百家乐赌场一并查获,抓获张某、杨某丙、郭某某等十名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并作出每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丁与段某某协商,将其经营的该牌机室合并给段某某、蔡某某等人经营。
2013年2月22日,蒙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开设于**的牌机室,抓获陈某甲、白某丙、莫某某等20余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0000余元。2013年6月13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再次查获该牌机室,当场抓获钟某某等6名赌场工作人员及陈某丙等9名赌客,并对钟某某作出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6、2012年间,被告人段某某、李某丁合伙在蒙自市**路**简易房内以“人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股金为每股人民币10万元。期间,段某某、李某丁、蔡某某、陈某乙、官某某、段某乙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在赌场经营过程中,李四才提供赌具、负责经营管理赌场,辛某、李某丁等人在赌场内卖保险,分担赌客下注风险,段某某安排梁某负责管账、兑换筹码,龙某某安排白某乙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陈某丁、张某己跟着辛某在赌场内卖保险,被告人张某、杨某某、侯某某、蒲某某、黄某某、杨某丁、杨某等人负责发牌、监台、守门等工作。2012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将李某丁的牌机室及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张某(蒙自)、杨某戊、郭某某等十名工作人员及赌客,并作出每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7、2012年年底,被告人段某某、李某丁等人到弥勒与王某某、韩某某、谢何重(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弥勒市**路韩某某经营的**饭店**包间内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支付场地费。为经营赌场,双方协商共同出资入股,每股股金为人民币10万元,段某某占空股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周建华、张某、魏廷顺、王兴强、谢何重、韩某某与陈某乙、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杨帆为赌场提供资金风险担保,并每月从赌场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李四才提供赌具并经营管理赌场,梁某负责管账,辛某、李某丁等人在赌场内卖保险,分担赌客下注风险,陈某戊、张某跟着辛某卖保险,段某丙担任赌场明面上的老板,钱某甲、钱某乙、岳某某、蒲某某、汪某某等人负责放哨、兑换筹码。2013年2月27日20时许,该赌场被弥勒市公安局查获,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涉赌人员段某丙、梁某、周建华、陈某乙、王兴强、谢何重等28人,查扣赌资人民币65313元,面值人民币820800元的筹码,共收缴、追缴赌资人民币2109613元。
8、2012年年底至2013年间,段某某、黄某某(已死亡)与被告人杨某某、杨帆(另案处理)先后在河口县**栋**号**大厦**楼以“摇宝”“人工百家乐”“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摇宝”赌场,杨某某出资并占股分红。段某某与杨帆商定由杨帆为赌场提供资金风险担保,负责赔偿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所收缴赌资,并每月从赌场获利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黄某、周建华、魏廷顺和段某某、黄某丙、普某某、陈某乙、彭某某、官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陆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水,黄某负责管账,段某丙(另案处理)在赌场外负责保管筹码及现金并担任赌场明面上的老板,侯某某等人负责兑换筹码,张某(蒙自)和黄某作为段某某驾驶员,在赌场外帮段某某保管用于放高利贷的现金。2013年1月7日,段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于河口县**城**栋**号的赌场被河口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54人,收缴赌资及罚款合计人民币394652.7元。在**城的赌场被查获后,段某某等人又将赌场搬到河口县**大厦内继续以“摇宝”、牌机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
9、2013年1月,段某某和蔡某某、黄某某(已死亡)合伙在河口县**街镇供销社的仓库开设赌场,设置用于赌博的牌机40余台。2014年,段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商定,将该赌场搬至金平县勐桥乡黄某某家简易房内继续开设,用于赌博的牌机从40余台增加至79台,该赌场一直经营至2017年12月。在经营过程中,黄某某负责日常经营及管账,被告人保某某管理牌机室,主要负责管理员工、对账、发放员工工资、维修牌机。在黄某某家简易房内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赢利200余万元。
10、2015年1月至2月间,段某某、江某某合伙在个旧市**镇**村**农家乐内开设赌场。段某某出资人民币126000元租用普某某所有的团山农家乐作为场地,江某某提供用于赌博的牌机,张某(另案处理)协助租赁场地。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管理赌场,李某某、普某某、董某负责为赌客上分。2015年2月4日11时许,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查获,抓获工作人员及赌客共计18人,查获牌机82台。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弥勒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谢何重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弥勒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到达弥勒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保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原始卷宗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江某某、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帆、杨某某、周建华、张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杨某某、周建华、魏廷顺、王兴强、谢何重、韩某某、张某、黄某、唐光超、陈某甲、保某某、沈某某、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保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张某、王兴强、谢何重、韩某某、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帆、周建华、黄某、唐光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甲、保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谭昕怡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光超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建华、魏廷顺、王兴强、谢何重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韩某某、张某、黄某、陈某甲、保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804****(杨某某)、1388732****(韩某某)、1350873****(张某)、1398738****(黄某)、1886949****(陈某甲)、1398804****(保某某)、1597475****(沈某某)、1508730****(段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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