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希,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委**街**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10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8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希系“**人力资源公司”外派至长沙市雨花区**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希违反联通公司销售手机卡的有关规定,明知他人购买手机卡用于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获得他人实名认证办理的联通手机卡共计200余张,再将该200余张手机卡以25元每张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杨希所销售的手机卡中已有9张被他人利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甘某甲、李某甲、向某某、周某某、甘某乙、赵四方、王某某、李某乙、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希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希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