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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平古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杨平古,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社区****号。被告人杨平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平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平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平古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平古伙同杨某某(已起诉)事前商议,以“安全帽”冒充“头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头盔的虚假消息,以每个头盔23元的价格,骗取他人信任,后经中间商王某某、祁某某、燕某某、李某甲等人加价分销,成功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穆某某、李某乙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5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被告人杨平古传唤不到案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穆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平古及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平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平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平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李启铭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平古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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