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杨平(绰号“猪仔益”、“黑仔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在2003年故意伤害他人,于2010年2月20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平与杨某某因在2003年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被琼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逃,期间该二人受董某甲雇佣在琼海市**镇**村委会**董某甲经营的鱼塘看塘。2005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平与杨某某、黎某甲、董某乙等人在鱼塘放水时,发现石某甲堵住董某甲的鱼塘入水口,杨平等人就找石某甲理论,发生口角后杨平打了石某甲一巴掌,石某甲便叫来其堂弟石某乙。石某乙问是谁打了石某甲,杨平说是他打的石某甲,然后石某乙拿出手机进行拨打,杨平、杨某某以为石某乙在报警,便跑。石某乙就追赶杨平理论并与杨平拉扯,杨平持一把单刃尖刀刺中石某乙左腹股沟处,致使石某乙左股静脉破裂大量失血造成休克,随后杨平便逃离了现场。经琼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石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未构成伤残。琼海市公安局出警到案发现场提取到作案使用的单刃尖刀。经治安管理大队确认,该刀具刀身长度190毫米,刀尖小于60度,属于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刺刀一把;
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管制刀具确认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董某乙、黎某甲、石某丙、石某甲、董某甲、董某丙、董某丁、王某某、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杨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关于石某乙人体损伤鉴定的补充说明、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平被批捕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作案工具单刃刺刀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