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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平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平,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被告人杨平因盗窃,于2018年7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1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至2020年1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杨平驾驶电动车至马钢**厂**号**处,趁无人之际从**号**存放废炉篦条的铁箱内盗窃40公斤废炉篦条(价值77元),后将盗窃的炉篦条装到电动车踏板上,在其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马钢保卫人员当场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7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一日

    2.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平驾驶灰黑色赛鸽牌电动车至本市花山区**路**号**栋楼下,采取砸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蓝色铁皮棚杂货铺内,窃取人民币30余元、柔和种子牌白酒1瓶(经鉴定价值55元)、黑人牌牙膏3支(暂不予鉴定)及南京香烟(硬盒精品)2包(经鉴定价值44元)、芙蓉王香烟(硬盒)2包(经鉴定价值50元)、红双喜香烟(硬盒)6包(经鉴定价值48元)、黄山香烟(贵宾迎客松硬盒)4包(经鉴定价值44元)、南京香烟(红)2包(经鉴定价值24元)。

3.2019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平驾驶灰黑色赛鸽牌电动车至本市花山区**小区**村**栋**室,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窃取软中华牌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700元)、硬中华牌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900元)、黄山(大红方印)牌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640元)及人民币30余元。后杨平至本市雨山区**超市,将窃得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黄山(大红方印)牌香烟1条以920元的价格销赃给徐某某。

4.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平灰驾驶灰黑色赛鸽牌电动车至本市雨山区**小区**栋**处,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土菜馆内,窃取黄金叶(金丝路)牌香烟3包(经鉴定价值60元)、大中华(细支)牌香烟1包(暂不予鉴定)、十年口子窖3瓶(经鉴定价值780元)、御尊口子窖1瓶(经鉴定价值140元)、六年口子窖1瓶(经鉴定价值135元)、皖家酒1瓶(经鉴定价值45元)。

被告人杨平于2019年8月23日被民警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平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作案工具灰黑色赛鸽牌电动车1辆以及盗窃所得的烟、酒等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赛鸽牌电动车1辆、柔和种子牌白酒1瓶、软中华牌香烟1条、黄山(大红方印)牌香烟1条、黄金叶(金丝路)牌香烟3包、大中华(细支)牌香烟1包、十年口子窖3瓶、御尊口子窖1瓶、六年口子窖1瓶、皖家酒1瓶、南京香烟(硬盒精品)2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司磅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徐某某、丁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8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平已经着手实施第一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愿意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平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平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赛鸽牌电动车1辆、柔和种子牌白酒1瓶、软中华牌香烟1条、黄山(大红方印)牌香烟1条、黄金叶(金丝路)牌香烟3包、大中华(细支)牌香烟1包、十年口子窖3瓶、御尊口子窖1瓶、六年口子窖1瓶、皖家酒1瓶、南京香烟(硬盒精品)2包等物品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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