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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平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平,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依法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6日12时许,卢某某与被告人平电话约定进行****,后微信转账100****,之后平在贵阳市威清路老鸭汤旁边一巷子内将一小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贩给卢某某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平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07克。经鉴定,平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2月13日14时许,罗某某与被告人平微信约定进行****,后罗某某微信转账150****,之后平以200元的价格从卢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并分成两份,其中一份自己吸食,另一份放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加油站旁边公厕门口花台内并微信告知罗某某罗某某取得平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后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平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3克。经鉴定,平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经清镇市中医院诊断,被告人平早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明知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数量达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98412****180842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清镇市中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和疾病证明书各1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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