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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2019年12月30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杨平在重庆市响水桥从一外号叫“黑儿”的男子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16日13时许,左某某打电话找杨平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杨平表示同意并让左某某到自己位于铜梁区**街道**街**号的出租房内交易。当日14时许,左某某来到杨平出租房,将事先准备好的300元现金交给了杨平,杨平从客厅茶几上拿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0.24克毒品海洛因给左某某,左某某随即离开,在下楼时被民警抓获。之后,民警敲门进入出租房内将杨平抓获,从其租住房内共搜出毒品海洛因7.37克。经鉴定,杨平贩卖给左某某的毒品及其租住房内搜出的白色可疑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杨平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却部分翻供,否认从其租住房内搜查出的毒品系其所有,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平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搜查、辨认、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贩卖毒品海洛因0.24克给他人,从其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37克,也应计入杨平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平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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