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幼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于2012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6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幼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幼海于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24分许,徒步行至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门口时,通过用手拉车门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粤M*****绿色丰田牌轿车车门未锁,遂从副驾驶位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在车内驾驶位旁中控位置格子内约4000元(面额100元人民币38张、面额50元人民币3张、面额10元旧版人民币约2张、面额5元旧版人民币4张)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9月9日7时49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盗并报警。公安民警于当日10时30分许在惠阳区**镇**厂旁一摩托车修理店将被告人杨幼海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14元(新币面额50元1张、旧币面额10元2张、旧币面额5元4张、新币面额5元3张、新币面额1元8张、旧币面额1元1张)。经查询被告人杨幼海名下的卡号为62172808***********的银行卡于案发当晚3时44分通过惠阳区**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存入现金人民币39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幼海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试听资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幼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丽香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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