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庆府(绰号‘阿波’),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路**号**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庆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庆府曾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品鸦片。其中,向吸毒人员吴某某、饶某某贩卖毒品鸦片;向吸毒人员瑞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鸦片和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庆府在位于瑞丽市勐卯镇麓川居委会勐户路3号附22号的家中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杨庆府家厨房桌子上查获一个纸箱和一个黑色塑料袋。纸箱内有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共净重4.62克;透明密封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颗,净重0.10克;外用白色卫生纸包,内用透明密封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共净重3.32克;透明密封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9.66克;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5.37克。黑色塑料袋内有白色塑料瓶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瓶,净重3.02克;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鸦片,净重4.57克;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鸦片3袋,共净重12.18克。综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26.09克,毒品鸦片净重16.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庆府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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