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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庆生盗窃案)_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庆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排**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庆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杨庆生窜至交城县锦绣家园小区车棚内,将白某某、薛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

2、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庆生窜至交城县翰林院小区车棚内,将彭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

3、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庆生窜至交城县华鑫苑小区,将武某某停放在该小区二号楼下的一辆黄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薛某某、武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庆生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庆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庆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庆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文婷

书记员: 安逸飞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庆生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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