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杨庆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1日被福建省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1月17日、2000年6月20日、2003年4月4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3月24日、2009年12月9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前罪余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庆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上午,王某某在本区山福镇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杨庆生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杨庆生支付了毒资600元,双方约定在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大桥桥边交易。后被告人杨庆生在约定的地点将一包毒品冰毒贩卖给王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称量及鉴定,上述交易的毒品重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资的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庆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称量视频、微信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生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庆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纪东
2020年8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庆生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处理OPPO A5手机壹部;
3.随案移送补充材料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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