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序国盗窃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序国,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正在三穗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序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序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序国为吃喝享乐,多次到医院盗窃病人及病人家属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序国到三穗县中医医院(原宏发酒店)住院部二楼3号病房内,趁病人熟睡之机,将病人吴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29元。该被盗手机未起获。

2.2019年6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序国到三穗县中医医院(原宏发酒店)住院部二楼1号病房内,趁病人熟睡之机,将病人家属黄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13元。该被盗手机未起获。

3.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杨序国到三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七楼外一科19号病床病房内,趁病人熟睡之机,将病人杨某某包内8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以1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39元。该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序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序国的供述与辩解;6.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穗发改价认〔2020〕12号、13号、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序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序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到医院窃取病人及其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序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以享乐为目的,专门到医院多次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主观恶性大,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序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彩芝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序国现正在三穗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