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应伦聚众斗殴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杨应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应伦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白某某与罗某甲(已判决)因争风吃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龙港镇财富广场斗殴。白某某纠集陶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梁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杨应伦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前往龙港财富中心与罗某甲、文才、孟某某飞、王某某、任某某、谭某某、罗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杨应伦有参与斗殴,现场追赶对方。期间,双方斗殴致使被害人林加隆左手小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加隆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杨应伦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白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罗某乙、谭某某、孟某某、罗某甲、文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加隆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应伦及同案犯梁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应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伦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应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杨应伦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