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杨应杰,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81998********,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邵通市彝良县**镇**村**号。201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应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应杰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久尚云筑建筑工地15幢1单元施工楼,使用剪刀剪断电线的方式,窃得该施工楼内2层至15层电井内安装的电线160斤(720.72米)左右。经认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 26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应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应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应杰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利 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应杰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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