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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康群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杨康群,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韦二村89号、住原籍。2010年6月2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3日因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康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康群驾驶车牌为陕A****S的白色北斗星汽车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长安区韦曲街道兰桥国际城小区预谋实施盗窃。王某某进入小区盗窃,杨康群负责接应。当日9时许,王某某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该房屋内两个铜手镯、三枚戒指、一对耳钉、一条金属手链、一条金属项链及菩提手串、一条紫色手串等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内。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康某某夫妇回家,王某某被堵在房中,王某某推开胡某某、康某某夫妇向门外逃去,康某某抓住其单肩包,胡某某抓住其衣服,后被王某某挣脱逃离。在王某某挣脱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遗落当场。在小区东门口,杨康群见王某某逃出,后有人追赶,遂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韦曲西寨村附近将王某某接上并送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康群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康群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两张,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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