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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廷于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廷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委会**楼。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于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廷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廷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被告人杨廷于伙同一名女子(身份未查明)在连江县黄岐镇长沙村北路80号附近马路边盗窃由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黑白色电动车,后将该车先后藏匿至连江县安凯乡安海村一公厕后面、奇达村委会院子内,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杨廷于将该车运回安徽宿州老家。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廷于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地点及涉案车辆照片,辨认人员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廷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廷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廷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廷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廷于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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