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廷方,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廷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至11月18日,被告人杨廷方多次伙同大龙、小宝、三哥(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港市李家洋村海港路和站港大道路口附近的庙旁边民房内、龙港镇三垟村71号等地方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平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牟利。经查,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人至二十人不等。其中被告人杨廷方帮赌场拉赌客并介绍看场子的小孩,为赌场帮忙五、六场,从中获利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廷方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廷方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廷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廷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廷方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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