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1984年12月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盗窃,1990年5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2007年1月、2013年8月、2014年8月分别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年、七个月、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小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组。因犯盗窃罪,1990年4月、2007年1月分别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1992年12月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二人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城**区**号一楼**超市,被告人杨建华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T型”撬锁工具将超市卷闸门撬开,然后进入超市内,盗走被害人贺某某一条“**”香烟以及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6000元现金。被告人喻小平负责在门口望风,盗窃后二人平分赃物和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作案工具起子等物证;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但被告人杨建华系累犯,有多次前科,被告人喻小平有多次前科,故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19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杨建华、喻小平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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