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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威、杨某某等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杨建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2014年1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子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镇,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家园**期**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刘子龙因犯拐卖妇女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冬峰,曾用名王东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镇,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王冬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伙同刘子龙、王冬峰,由杨建威杨某某传授诈骗话术,杨建威提供作案用手机电话卡、诈骗资料、话术及被害人信息,杨建威、杨某某每日早晨联系“水房”获取收取诈骗钱款银行账号,提供给刘子龙。由刘子龙、王冬峰冒充被害人的领导,以送礼要求被害人垫付转账为手段进行电信诈骗犯罪,诈骗成功后将作案工具、资料就地销毁逃避打击。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子龙在辽宁省朝阳市阳县**路**树林及**山**边,在杨建威、杨某某指挥下,使用自购的老年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刘子龙使用的电话卡、诈骗资料由杨建威、杨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供,收银银行卡账号由杨建威、杨某某联系“水房”获取后,提供给刘子龙实施诈骗。

其中: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取人民币60000元;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李某丙被骗取人民币49999无、被害人潘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孟某甲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被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李某丁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2日,被害人马某甲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马某乙被骗取人民币10000元;2009年7月3日,被害人唐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孟某乙被骗取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4日,被害人王某丙被骗取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徐某乙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汤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刘子龙伙同王冬峰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周边**利用杨建威、杨某某提供的资料及“水房”账号,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被害人的领导以送礼让被害人垫付转账的方式实施诈骗。

其中:

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哈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宗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韩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40000元,

综上,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王冬峰,共计实施诈骗25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594999元,其中,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被告人刘子龙实施诈骗25起,诈骗金额人民币594999元,刘子龙归案后积极退赃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王冬峰参与实施诈骗共计四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刘子龙、王冬峰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话单、汇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王冬峰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王冬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王冬峰虚构为被害人的领导或熟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并非法占为已有,其中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数额特别巨大,王冬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述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共同犯罪及坦白情节,被告人刘子龙有部分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建威、杨某某、刘子龙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冬峰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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