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建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杨建强以向被害人韩某某销售低价轮胎为由,骗取韩某某12万元人民币,所得钱款均用来偿还债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勘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春武
检察官助理:康恩凯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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