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建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五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建成与被害人石某乙原均系本市**镇**村**工业园**五金厂员工。2020年9月27日15时许,杨建成在**厂一楼休息室内与石某乙因借用电动车的问题发生矛盾,期间,杨建成对石某乙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建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俊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建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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