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进文,绰号“大神哥”,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7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现住蒙自市**镇**组**小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进文在张某某租住的蒙自市**街**号二楼一出租房里与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时,因看到张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为帮好友张某某,杨进文将啤酒瓶砸烂后捅伤刘某某,且误伤了张某某,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进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进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进文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进文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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