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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文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杨建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栋**单元**楼**室,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7月10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文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4日至4月4日、自2019年5月9日至6月9日),2019年6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8日、自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建文于2007年1月19日注册成立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糕点生产及销售。公司成立后,在不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建文谎称扩大公司经营,自2009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隐瞒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的真相,虚构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建厂房、购买新设备、开发新产品等事实,承诺保证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截止2017年11月,共计吸收被害人蔡某某等58人共计人民币93727544 元,被告人杨建文将所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借新还旧,直至案发,尚有共计人民币36790975.93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借条、相关银行凭证等书证;2.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蔡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杨建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集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实际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36790975.93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文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斌祥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建文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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