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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明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建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7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建明随身携带凿子,寻找作案目标,首先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周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卧室内包包里的840元现金盗走。接着在该栋3单元202号范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一背包内钱包里的240多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李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卧室内裤子和一个挎包内的180多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街**栋**单元**号周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一件衣服里面的400元左右现金和一桶菜油盗走,第二天被告人杨建明以40元的价格将菜油卖掉。

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罗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一件衣服里面的170元现金和一个挎包里面的760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郑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该户一个挎包里面的140多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17日23时,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熊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凿子撬防盗门时被里面的住户发现,后逃逸。

2020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杨建明窜至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号伍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凿子把防盗门撬开,刚进入客厅就被住户发现,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建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建明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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