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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明诈骗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06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4月28日由本院对其批准逮捕,2018年5月29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钱。周某某提出需要资产作抵押,杨某某答应用其位于**小区*栋*号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房产(以康某某名义购买)作抵押,取得周某某信任。后杨某某找人制作了一本产权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的假房产证,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起抵押给周某某,借款12万元。2005年8月份,杨某某将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以17.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某。

2005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又以一台红旗马自达6轿车(以康某某名义购买)的行驶证作抵押,向周某某借款6万元。后杨某某以行驶证遗失为由到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补领了抵押给周某某的红旗马自达6轿车的行驶证。同年9月份左右,杨某某将该车以15.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2005年9月底,杨某某发短信告知周某某其做生意资金亏损,暂时无力偿还欠款,欠款日后再还。后隐匿他处,断绝与周某某的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偿还了被害人周某某大部分损失,周某某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8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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