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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英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杨建英,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7********,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建英对其丈夫彭某甲因感情纠纷、家庭琐事而不满,在安岳县**镇**街**号**店厨房内,向盛有羊儿汤的碗里倒入“溴鼠灵”鼠药并端给被害人彭某甲食用。2020年1月1日早上,彭某甲发现口中起血泡,吃消炎药降火未见效,后在重庆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出其血液内含有“大隆”和“溴敌隆”成分。同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接彭某甲报案后在被告人杨建英、被害人彭某甲租住屋厨房内查获“溴鼠灵”鼠药一瓶。经鉴定,查获的“溴鼠灵”鼠药及彭某甲血清中均含有溴敌隆、溴鼠灵成分;被告人杨建英无精神病,对其2019年12月下旬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建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2.伍某某、冷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建英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毒物学、精神病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英向他人食用的食物中投毒致人凝血功能障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建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建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建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建英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琼泽

检察官助理:资同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建英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240页,散页19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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