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建荣,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76********,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弥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弥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荣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期限两次,共计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建荣长期“以贩养吸”。
1、2019年三、四月间,被告人杨建荣在弥渡县**镇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颗,共计净重约1.4克;
2、2019年四月间,被告人杨建荣在弥渡县**镇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颗,共计净重约1.4克;
3、2019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在弥渡县**镇**宾馆门前路段抓获被告人杨建荣,当场从其踏板摩托车坐垫下的储物箱内查获其购买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五袋,共计净重104.2克。
4、2019年5月5日,公安民警在弥渡县**镇**宾馆**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杨建荣及吸毒人员奎某某(另处),当场从其衣服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颗,共计净重0.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
检察员:任泽民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建荣现在弥渡县病残吸毒人员救治中心戒毒;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四册;
3、扣押物证现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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