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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贩卖毒品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杨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杨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20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20年8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同日由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13时,被告人杨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河疃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售卖给殷某某;

2、2020年8月7日19时,被告人杨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翰林公寓西门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售卖给殷某某;

3、2020年8月19日15时,被告人杨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河疃村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售卖给殷某某。

被告人杨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iPhone8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

    2.书证: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殷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建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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