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建辉,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组**号。201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建辉在双清区**广场**附近,见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1台红色电动车未上锁,于是将该车偷走。
2020年5月9日12时许,杨建辉在双清区**路日月星城附近,见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的1台白色电动车未拔钥匙,于是将车偷走。经鉴定,该车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杨建辉在双清区人民广场嘴莫停门口天桥附近,见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1台黄色电动车未上锁,于是将该车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徐某某、毕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建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建辉系累犯、有吸毒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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