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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建非法持有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448号

被告人杨建,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杨建在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号楼**层**室从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约10克冰毒,并当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杨某某1600元。后其走到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杨建身上查获白色塑料包装晶体一小包(净重10.159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获黑、黄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装物品一小包(净重3.126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称重笔录;

7.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建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补侦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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