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开华,绰号聋子、老聋,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开华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杨开华在2020年9月11日晚十时左右(禁猎期),用其自制的枪支在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小地名),该地点属于禁猎区,射杀了一只疑似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豹猫,并将疑似豹猫死体带回家中后用开水烫后拔毛,准备用于食用。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豹猫死体的中文学名为:豹猫,食肉目、猫科、豹猫系,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1500元。
二、非法制造枪支罪
被告人杨开华使用其购买的气钉枪、钢管等物品,在其位于屏边县**镇**村委会**村住所内变造枪支一支,并用于狩猎。经红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枪支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杨开华几年前在屏边县**街和**街购买疑似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猛禽类残体共计20件,并将20件禽类残体分别用两个瓶子分装后用于泡酒,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块禽类残体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的残体。其中7块中文学名:角鸮属,系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4块中文学名:班头鸺鹠,系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3块中文名为:松雀鹰,系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3块中文学名为:凤头蜂鹰,系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3块中文学名为:林鸮属,系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总价值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陶某甲、陶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开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变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开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散卷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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