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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强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镇**队**号,无业。2017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吴忠市同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杨强驾驶宁A****1长安汽车由吴忠市利通区至银川市兴庆区拾城墅小区附近,停车后步行进入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使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坏车锁后盗得一辆蓝黑色相间捷安特牌自行车并装上其驾驶的宁A****1长安汽车后离开现场。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被盗捷安特牌自行车价格为1700元人民币,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杨强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后,驾驶宁A****1长安汽车至永宁县望远镇立业春城3区,停车后步行进入该小区,在19楼三单元楼下盗得粉白相间带有车筐女式自行车(未上锁)一辆,并装上其驾驶的宁A****1长安汽车后离开现场。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被盗粉白相间带有车筐女式自行车价格为150元人民币,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价格认定结论;

4.被害人李某某、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杨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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