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8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强盗窃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杨强欲伺机盗窃停放于路边的摩托车。当其行至香港路金海大厦楼下人行道处,发现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该处未上锁的台铃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后,便将该车推离现场换锁后,骑回绥阳老家藏匿。2020年4月19日,杨强将该车以500元人民币,出售给绥阳县**镇邹某某经营的**电动车铺。经鉴定,涉案电动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现涉案电动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杨强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强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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