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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当林、白万才等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94号

被告人杨当林,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住雷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白万才,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住雷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巫古清,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住雷波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1月17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当林、白万才、巫古清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将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当林与被害人雷某某(因本案被害,殁年52周岁)系合伙承包农村精准扶贫房屋工程修建的生意伙伴。二人先后承包了越西县宝石乡、昭觉县比尔乡、宜宾市屏山县新市镇三个工程的房屋修建。被告人杨当林和被告人白万才因之前合伙修路的工程负债而无力偿还,2018年7、8月份,二人便密谋杀害雷某某,侵占雷某某的工程款。为了杀人二人商定再雇佣一人参与,费用由杨当林承担。2018年8月份,白万才邀约被告人巫古清参与杀害雷某某,承诺事后给予巫古清50000元的报酬,巫古清欣然同意。

2018年8月29日白万才和巫古清驾车到永善县城,白万才和杨当林在永善见面,再次密谋杀害雷某某的具体事宜,白万才还拿出5000元现金支付给了巫古清,作为杀人的预付款。巫古清拿到此款后先返回了雷波老家,杨当林和白万才在永善县城商定,以到美姑洽谈房屋建设工程为名将雷某某骗到偏僻地点杀害。2018年8月31日,杨当林以到美姑县洽谈工程为由,电话联系好雷某某,约定由白万才去接雷某某。2018年9月1日清晨,白万才和巫古清驾驶巫古清的车牌为川******的白色面包车从雷波县汶水镇出发,在雷波县**乡一商店内购买了绳子、塑料袋和编制袋作为作案工具,然后途经美姑县到达昭觉县城。当日14点左右,由白万才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网络虚拟号码拨打雷某某的电话号码,以到美姑县境内洽谈工程为借口,将雷某某从昭觉县比尔乡工地骗至昭觉县**乡**村分路口处上车,并让雷某某坐上副驾驶位置,由巫古清驾车,白万才坐该车第二排位置。当日下午18点左,右白万才和巫古清驾车将雷某某拉载到美姑县与雷波县交界的黄毛埂(小地名)一偏僻路段时,由一人从车辆第二排位置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雷某某的颈部勒住,一人按住被害人雷某某的手,二人合力将雷某某勒死后,将雷某某尸体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再将雷某某尸体塞入车辆后备箱,于当日深夜将雷某某尸体用车拉至雷波县汶水镇铜厂沟村狮子坪孟家湾附近路边,将雷某某尸体抬至山上一个天然山洞内,用石块进行掩埋后,二人驾车返回雷波县城一宾馆住宿。2018年9月2日早上,白万才与杨当林电话联系约定在雷波县**永善县交界的永久大桥处碰头。三人见面后杨当林支付了巫古清一万元报酬,其中八千元现金、二千元为杨当林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并承诺余款40000元在2018年彝族年之前付清。同时,白万才将雷某某携带的手提包交给杨当林过目,杨当林指使二人将该包和包内物品销毁(该包后由巫古清独自销毁)。2018年11月16日巫古清被抓捕到案后,指认了杀害被害人的地点和藏匿尸体的地点,公安民警在雷波县汶水镇铜厂沟村狮子坪孟家湾一山洞内找到了被害人雷某某的尸体,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推断为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当林、白万才、巫古清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19年9月3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42张。

3.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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