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现暂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彪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彪因其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与郑某甲、唐某甲(均已判刑)发生纠纷被殴打之事,到福州市马尾区**镇**村环岛附近找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刑)寻求帮忙,林某甲就找林某乙(已判刑)帮忙。后林某乙带着林某甲、李某某、唐某乙(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杨彪等人去找郑某甲、唐某甲及刘某某、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欲谈判调解,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林某乙就叫林某甲等人去拿工具准备打架。郑某甲就让刘某某联系赵某某(已判刑)带人来帮忙打架,而后赵某某召集了十几个人来汇合。之后,郑某甲、唐某甲、赵某某等十几个人持镀锌管、木棍与林某乙、林某甲及被告人杨彪等十几个人持刀、木棍、钢管,在马尾区**镇**环岛附近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杨彪持一根钢管参与斗殴。后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的伤情属轻伤,郑某甲、赵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杨彪于2019年12月19日在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彪的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
2.证人证言:同案证人林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彪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 [2011]1763号、176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中司鉴所 [2011]临鉴字第C1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彪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彪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忠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彪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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