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彬宣,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进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明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住峨眉山市**镇花园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彬宣、杨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周明强在峨眉山市**街“醉美酒吧”内因为琐事打伤被害人曾某某后,邀约被告人万进林和兰某某、李某某一起到沃尔玛音乐派KTV喝酒。
2019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杨彬宣、杨某和易某某等人到峨眉山市音乐派KTV唱歌。期间,因琐事与对面包间的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杨彬宣到隔壁包房内邀约正在此处喝酒的周明强、兰某某、李某某、万进林会同杨某、易某某一起对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曾某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杨彬宣等人对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三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周明强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6日,李某某、周明强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3日,杨彬宣、兰某某、万进林、杨某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6日,易某某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彬宣、杨某、周明强、万进林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以上轻微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万进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杨彬宣、杨某、周明强、万进林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彬宣、杨某、周明强、万进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陈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彬宣、杨某、万进林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周明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135****。
3、本案卷宗5册(内含光盘11张)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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