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杨彬,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幢**室,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9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在淮安区河下小区,被告人杨彬因车辆停放与小区保安高某某发生纠纷,杨彬用手将高某某往后推,致使高某某的腰部撞到身后轿车的门把手上,造成高某某腰椎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彬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彬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彬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1证人屠某某的证言;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杨彬的供述与辩解;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事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彬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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