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德俊,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德俊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2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8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德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左右至11月26日间,被告人杨德俊先后至金湖县**小区内街、**小学西门南侧,采用扳门把手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时装手表、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5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德俊至金湖县**内街“**”门市,未窃得财物。
2.2020年11月2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德俊至金湖县**小学西门南侧“**”门市,窃得时装手表10块、男士手包1只,价值人民币2652元。
3.2020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德俊至金湖县**内街“**”门市,窃得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杨德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德俊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金湖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德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长平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德俊现在其住所候审,电话:1536664****(其父杨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8页,共7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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