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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德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杨德光,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6********,彝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威宁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凌晨,陈某甲(已判)、陈某乙(已判)、陈某丙(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双坪乡五里村大寨组盗走李某某家牛圈内的一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陈某甲联系杨德光,杨德光明知是赃物而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牛买走。经鉴定,李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22400元。

2.2020年1月15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赫章县双坪乡石庄村石庄组盗走洪某某家牛圈内的一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76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洪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9200元。

3.2020年2月18日凌晨,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已判)在赫章县双坪乡石庄村石庄组盗走成某某家牛圈内的一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96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成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6000元。

4.2020年2月24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赫章县双坪乡儿马冲村陈家寨组盗走任某某家马圈内的一匹马,盗走黄某某家牛圈内的一头耕牛后,将盗来的马和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140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任某某家被盗的马价值人民币9000元,黄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4400元。

5.2020年3月31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丁、李某国(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妈姑镇海子村许家院组盗走赵某某家牛圈内的两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150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赵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20800元。

6.2020年4月14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丁、李某国在赫章县妈姑镇龙井村龙井组盗走李某香家牛圈内的两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140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李某香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9200元。

7.2020年4月19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乙、李某国、陈某丙,在赫章县珠市乡核桃村格达组盗走王某某家牛圈内的三头耕牛后,将牛牵到威宁县**乡**村,以14000元卖给杨德光。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39000元。

综上所述,杨德光收购他人盗窃赃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德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光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11月11

                               

附件

1.被告人杨德光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拾捌册,检察卷壹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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