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杨德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199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 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6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德均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的屈臣氏店、超市等地,趁店员不注意,盗窃吉列剃须刀、吉列刀架、衣服、白酒、茶叶等物。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杨德均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悦地购物广场利郎男装店,盗窃一件男士外套。
2.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杨德均在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悦洋里超市,盗窃一瓶价值805元“国窖1573”白酒。
3.2019年4月15日18时许,杨德均在南岸区重庆悦地购物中心1楼的屈臣氏店铺,盗窃了吉列剃须刀片、刀架等物品。
4.2019年5月2日13时许,杨德均在南岸区协信星光广场负一楼竹叶青茶叶专卖店,盗取两盒竹叶青茶叶。
5.2019年5月6日19时,杨德均在江北区财信广场1楼屈臣氏店铺,盗窃了吉列剃须刀、刀架等物品。
6.2019年5月11日12时18分许,杨德均在江北区财信广场1楼屈臣氏店铺,盗窃了吉列刀片、吉利刀架、洗发露等物品。
7.2019年5月11日12时23分许,杨德均在江北区财信广场的“超级物种”店内,盗窃了6盒价值228元的“萱萱牛肉粒”。
8.2019年5月23日,杨德均在江北区观音桥大融城屈臣氏店盗窃了牙膏、牙刷等物品。
2019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措施确定被告人杨德均身份,通过公安内部系统查询,确认杨德均因犯盗窃罪正在沙坪坝区看守所服刑。2019年11月27日杨德均刑满释放当日即被抓获。杨德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德均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德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均的多次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德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德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杨德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华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德均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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