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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德强、杨红超等三人强迫交易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杨德强,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屯,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5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增清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晓禹  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红超,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瑞平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坤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炳晨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张坤亮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坤亮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德强为攫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被告人杨红超、张坤亮在天津**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地点通过拨打电话或当面威胁、恐吓其他多名商户,强迫其退出胡萝卜批发经营,并向多名商户强卖胡萝卜,垄断胡萝卜批发经营,抬高胡萝卜价格,并且在强迫交易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不服从天津**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对相关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已判刑)以及持刀威胁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关系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且实施的犯罪活动具有公开性、连续性、一惯性的特征,在被告人杨德强的组织、指挥下,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强迫他人退出胡萝卜批发经营的犯罪事实

1.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严某甲、宋某某,强迫其退出**菜市场胡萝卜批发经营并且强行要求其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2.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杨德强、张坤亮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史某某、苏某某,强迫其退出**菜市场胡萝卜批发经营。

3.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等人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杜某甲,强迫其退出**菜市场胡萝卜批发经营。

4.2012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杨德强等人威胁、恐吓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强行不让其在**菜市场进行胡萝卜批发。

(2)​ 强卖胡萝卜的犯罪事实

1.2012年左右,被告人杨德强威胁、恐吓被害人杜某乙,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2.2012年左右,被告人杨德强威胁、恐吓被害人严某乙,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3.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等人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严某丙,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4.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马某某,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5.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甲,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6.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多次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乙,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7.2010年及2018年夏天,被告人杨德强威胁、恐吓被害人贾某某,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8.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红超威胁、恐吓被害人某丙,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9.自2012年左右开始,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威胁、恐吓被害人李某丁,强迫其必须从杨德强等人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

另外,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等人还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翟某甲、翟某乙、郭某某、翟某丙等人必须从其经营的摊位购买胡萝卜。其中被告人杨德强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分别对被害人严某甲、杜某甲、严某丙、贾某某实施过威胁、恐吓行为。

仅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共计94天),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41.2273万元。

2018年11月14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传唤到案,2018年11月27日,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将被告人张坤亮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害人史某某、严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德强、杨红超、张坤亮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短信记录、蔬菜成交情况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坤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强纠集被告人杨红超、张坤亮多次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迫多人退出胡萝卜批发经营,并向多名商户强卖胡萝卜,进而达到垄断**蔬菜批发市场胡萝卜批发经营,攫取高额非法利益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强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坤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黑双龙

2019年726

附:

1、被告人杨德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红超、张坤亮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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