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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德明、陈刚刚等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杨德明,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11991********, 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镇****大道*** 号,现住南昌市**区***小区** 栋* 单元***室。2014年4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刚刚,男,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12296053********,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 号***小区** 栋**单元*** 室,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 号***小区** 栋* 单元***室。2014 年9 月16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雪龙,男性,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031992********03156417, 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 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村**公寓**栋** 单元*** 室。2015年3 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杨德明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刚刚、丁雪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罪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德明与被告人陈刚刚、丁雪龙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白色奔驰轿车来到江西省新干县。被告人杨德明从“陈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包。尔后,由被告人丁雪龙驾驶车辆,三被告人一同携毒品返回南昌。在到达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赣昌大厦时,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当场将三被告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陈刚刚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两包(经称重,净重lll3.83克)。

经南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5.54g/100g、15.67g/l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被告人杨德明、陈刚刚、丁雪龙的供述与辩解;

3.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10月25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德明后,在其居住的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厦**室保险柜里面查获可疑白色晶体状物(经称重,净重897.27克),在茶几上缴获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经称重,净重2克)和可疑白色晶体状物(经称重,净重1.7l克)。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保险柜中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状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97g/l00g;在茶几上缴获的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48g/100g、可疑白色晶体状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66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琴*证言;

4.被告人杨德明、陈刚刚、丁雪龙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lll3.83克,同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00.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陈刚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类毒品lll3.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丁雪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lll3.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蓉

检察员:万微拉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德明、陈刚刚、丁雪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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