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德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宇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号,现住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洪、周宇航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龚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胡某某前往被告人龚洁暂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号,找龚洁借车。胡某某到达龚洁家后,龚洁伙同事先通知的被告人杨德洪、周宇航及“周某某”(另案处理)、另一名男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逼其拿钱解决之前双方产生的矛盾。后因胡某某的朋友贾某某联系龚洁,要到龚洁家里找胡某某,三被告人与“周某某”于次日凌晨3时许将胡某某带至黄某某位于本市**街**号**单元**楼**号的家中,龚洁、周宇航、“周某某”等人对胡某某继续殴打,并向其索要人民币八万元。后杨德洪、龚洁先后离开,周宇航、“周某某”继续看守胡某某至上午9时,二人按照杨德洪安排将胡某某带至本市三圣乡椿树街一茶铺内,三人以威胁的方式,逼迫胡某某通过周宇航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款人民币共一万元,后杨德洪离开。周宇航、“周某某”继续将胡某某带至本市红牌楼北街,逼迫胡某某出具欠条两张,当日下午3时许将胡某某放走。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龚洁被抓获归案,2019年被告人杨德洪、周宇航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洪、周宇航、龚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丹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德洪、周宇航、龚洁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十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三份、电子卷宗光盘二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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