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志军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杨志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31994********,羌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茂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漏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四个月,202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杨志军虚构其有货物需要运往阿坝的事实,将被害人泽某某(男,33岁)骗至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城,后被告人杨志军又编造付货款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泽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杨志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志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