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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志刚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杨志刚,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昌德镇****,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昌德镇******20192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322日经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5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5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6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719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12日许,被告人杨志刚通过微信联系“买买提”欲向其出售大麻烟,双方约定以每公斤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买卖100公斤大麻烟。2019212日,“买买提”通过微信向杨志刚支付人民币10,000元定金,并约定次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绿洲时尚快捷宾馆附近交易,余款以现金形式支付。次日17时许,杨志刚与“买买提”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杨志刚驾驶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大麻烟8箱(总计净重100公斤)。同日,侦查人员分别在安达市昌德镇**屯杨志刚父亲家中查获大麻籽1袋(总计净重21.6公斤),在该屯杨志刚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家杂货间内查获其囤放在此的大麻烟18袋(总计净重585.1公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上述706.7公斤大麻烟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称量工具、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吸毒检测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安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请对黑龙江安达市人大代表杨志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复函、黑龙江省科学院**分院与肇州县**合作协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买买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

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志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昊

2019819

附:

    1.被告人杨志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运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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