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633号
被告人杨志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8********,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乡**村**组。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8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八个月,于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2月2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安行至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沈岙村瓯海农商银行附近,预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内窃取财物时,被他人当场抓获,后于同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安行至瑞安市塘下镇赵宅工业区豪门大酒店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浙C5****的汽车内,窃取车内人民币700元。
3、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安行至瑞安市塘下镇肇中北路27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桑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浙C7****的汽车内,窃取车内人民币300元。
4、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志安行至瑞安市塘下镇新渎肇河路85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越野车内,窃取车内人民币146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志安在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虹镜西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志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志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桂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起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光盘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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